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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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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
    ,除依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
    核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校報送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案,應檢附成績考核清冊四份(正本一份
    、副本三份)、成績考核人數統計表二份及經本府核定之前一學年度
    成績考核清冊影本。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因履歷更新,請於清冊備考欄加註,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以利審查。
三、由他校調入之現職教師,應於成績考核清冊備考欄註明原任職學校及
    調入日期,並檢附敘薪通知書及前一學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惟研
    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含)以上教師,請檢附該員最高學歷之提敘改
    敘等證明文件。
    初任新進教師,應檢附敘薪通知書影本,並於成績考核清冊備考欄註
    明到校日期。
    教師於考核學年度內辦理提敘或復審者,應註明提敘、復審原因及日
    期,並檢附提敘證明文件或復審清冊影本。
四、公立幼稚園教師,經奉派核薪有案調國民小學任教年資未間斷者,准
    併資辦理考核。
五、教師取得較高學歷,奉准自當年八月一日(含以後)改敘之薪級,不
    得作為上學年度成績考核之基薪。
六、所稱「滿一學年」應以月為準,教師於八月份到校至翌年七月份仍在
    職者,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年終成績考核。
    教師於九月初(開學前)到職,經核定八月份起薪至翌年七月仍在職
    者,視為任職屆滿一學年,准予辦理年終成績考核。
七、留職停薪服兵役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成績考核:
(一)留職停薪現仍依法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
      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
      發給考核獎金。
(二)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在
      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三)留職停薪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兵役年資既
      已辦理成績考核,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八、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復職併資考核人員,應於成績考核清冊備考
    欄內註明入、退伍日期,並檢附退伍令、本府同意備查之入伍留職停
    薪、退伍復職函件及敘薪等相關證件影本。
    留職停薪依法服兵役,現仍在役中人員,應於成績考核清冊備考欄內
    註明入伍日期,並檢附入伍留職停薪之本府備查函影本。
九、教師請公(傷病)假一學年如合於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仍准參加
    成績考核,惟全年未到校上課,無實際成績可考,得酌列 4  條 3  
    款。請公傷假未滿一學年者,得依實際工作期間長短及服務成績辦理
    考核。(教育部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十日臺人字第二七三九七號)
十、各校辦理成績考核作業,應將有關資料整理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如
    有遺失情事依法懲處。
    考列第四條第三款者,應於成績考核清冊備考欄內詳敘具體事實,以
    便本府審核。
    成績考核核定後應依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受考核教師,
    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十一、教師成績考核表「資料查填人」欄,由學校辦理人事業務人員查填
      並簽章,「單位主管」欄應由受考人所屬單位主管簽章。例如,專
      任教師,其「單位主管」欄由教務(導)主任簽章;教師兼導師,
      其「單位主管」欄由教務主任及訓導主任共同簽章。
十二、成績考核清冊之造報:
  (一)成績考核清冊應以 PEMIS2K  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統一列印,以資
        劃一,對於 PEMIS2K  個人資料應確實維護,於辦理成績考核前
        ,請先進行 PEMIS2K  程式版本及代碼檔更新作業;成績考核清
        冊應仔細核對,尤其「身分證號碼」切勿錯誤。
  (二)教師成績考核清冊「教師登記情形」欄應為「合格」;「最高學
        歷」欄填寫教育部承認並採計敘薪之最高學歷,如「博士」、「
        碩士」、「大學」、「三專畢業」、「二專畢業」、「高中畢業
        」...等,至參加研究所進修四十學分班結業人員,因得採計
        提高其最高本薪至五百元,其「最高學歷」應為「研究所四十學
        分班結業」;考核清冊暨成績考核相關用語請以 PEMIS2K  人事
        管理資訊系統為主。
  (三)成績考核清冊「教師」、「幼稚園教師」、「教官」請分開造冊
        (年終成績考核清冊在上,次為另予成績考核清冊,再次為不參
        加成績考核清冊,每份清冊並應加裝封面、封底)。清冊頁首請
        於機關名稱旁加蓋校長職章(小官章),騎縫處均應加蓋騎縫章
        ,封面免蓋學校印信。
  (四)成績考核清冊應按考核結果依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順
        序排列,考列各條款人數應分別在清冊之後列小計,清冊末尾另
        加註參加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總人數。考核相同條款或
        等第人員,應依最高本薪高低順序排列,最高本薪相同者有二人
        以上時,再依「現支薪額」合計欄薪額高低順序排列。
  (五)所附證件影本應依清冊順序裝訂成,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
        事主管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