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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及嚴密管制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列管計畫之確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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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執行院頒「 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經列管有案之各項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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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計畫處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並由本府交 通旅遊處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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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時追蹤管制: (一)擬定作業計畫: 於年度開始由本府交通旅遊處協調各單位研擬作業計畫,各項計畫 經核定後列管。 (二)資料填報: 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月報表之管制,除依管考作業有關規定辦理 外,應由各單位主管親自核章後於當月結束後次月五日前逕送本府 計畫處。 (三)進度查證督導: 1.各項列管計畫執行情形,由本府計畫處每月將資料提報本府道安 會報檢討。 2.執行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各單位應自行實施專案檢討。 3.各項列管計畫年度進度連續二個月均落後百分之十以上者,由本 府計畫處實地查證,並就其人為疏失責任,專案簽報議處。 4.各單位在執行中如遇重大困難,必要時得安排於道安會報上專案 報告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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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終考評: (一)每年十月三十日前辦理初評,組成考核小組進行考評。 (二)各計畫主辦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提出自我考評報告。先由本 府計畫處分送考核小組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 (三)依據各單位所提之考評報告,組成考核小組辦理考評: 1.考核小組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計畫處處長為副召集人,並遴聘 相關專家學者共六人擔任考評委員。 2.視實際需要採書面或實地考核方式辦理。 (四)針對考評結果所發掘缺失及具體改進意見,應函轉各單位切實改善 並將執行情形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報本府計畫處彙報交通部道 安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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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進度、行政作為、計畫目標達成程度,預算執行等 五項予以評分(內容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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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如係協辦單位延誤,有關項目之評分,得視 主辦單位協調、督導之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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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列管計畫項目成績等第依左列規定: (一)八十分以上者為甲等。 (二)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 (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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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懲: (一)依考評評分表評定之考評結果,送請本府交通旅遊處做為年度道路 交通安全聯繫會報獎懲參考,不另行辦理獎懲。 (二)列管計畫項目各單位在同一年度內實施專案考核並予獎懲者,不再 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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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予獎懲, 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月者減半辦理,七個月以上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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