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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幼 童交通車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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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交通車,係指本縣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校車及經本府核 准立案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本府登記有案 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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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各管理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教育局、社會局及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就主管交通業務負責督 導、考核。 (二)本府教育局、社會局辦理下列事項: 1.申請購置交通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2.交通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3.交通車領牌、異動後之備查事項。 (三)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1.交通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2.交通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3.交通車車身顏色、標誌之檢驗事項。 4.交通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5.其他配合教育局、社會行政機關辦理交通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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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購置交通車,應檢附下列各單位之同意書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 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向各主管單位報備。 (一)學校及補習班、幼稚園應經本府教育局同意。 (二)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應經本府社會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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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兒所及幼稚園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其它種車輛替 代,且課後托育中心及補習班之未滿七歲學生應以以幼童專用車載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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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幼童專用車超過出廠十年者,應即汰換,不得當交通車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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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 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如附件一)加漆標誌,並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 加漆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核准立案字號;另課後托育中心及補習班自 備交通車時,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本府教育局、社會局核准立案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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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車駕駛人必須具有職業駕照,最近二年內無肇事紀錄,且體格檢 查合於下列標準: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1.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健全無殘廢。 2.手指完整無缺且無不正常狀態。 3.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1.視力:左右兩眼裸視測驗目力均達○.八或矯正目力達一.○以 上者。 2.視野:左右兩眼各一五○度以上者。 3.辨色:能識別紅、綠、黃之顏色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能辨別音響者。 (四)其他: 1.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九十至一百六十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 應在五十至一百毫米汞柱外,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適 宜者。 2.無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者。 3.無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4.無其他不適駕駛之疾病者。 交通車駕駛人應於每年七月至公立或區域以上醫院檢查體格,不合前 項之標準者,應即停止駕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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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妥為規劃,兼顧上下車安全、便利及 順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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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車專供接送學生(幼童),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 全地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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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及幼稚園、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補習班負責人對交通車駕 駛人應督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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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學校暨社教機構除負責人係同一人時,交通車得互用,並應於事 前報請主管機構備查外,不得將交通車借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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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交通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合格之甲、乙種汽車修理廠實 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如附件二)載明以備檢查,交 通車之定期檢驗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學校自設保養人員及設備,經公路監理機關查核符合乙種汽車修理 業標準者,得自行辦理交通車之保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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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教育局及社會局得不定期抽查,每年並得會同當地公路監理機 關檢查一次以上,以維持交通車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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