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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績效並 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依臺中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十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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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每年應不定期對社區大學運作進行輔導,並在每年第二期定期對 社區大學進行評鑑,評鑑項目分為「行政與校務運作」、「師資、課 程與教學」、「社區互動情形」、「相關服務與特色」等項,受委託 或承辦單位應準備簡報,並依評鑑項目逐項備妥書面資料接受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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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輔導評鑑相關業務得組成輔導評鑑委員會,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擔任召集人,本府教育處副處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業務主管及 相關人員若干人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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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每年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具有 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本縣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迴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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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到校評鑑時,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評鑑費) 及交通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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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受評鑑之社區大學經評鑑為優等﹙九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贈獎 狀及視本府預算酌發獎勵金;甲等﹙八十分以上﹚者,由本府頒贈獎 狀。受委託辦理單位,經本府評鑑為甲等以上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續約;甲等以下﹙未滿八十分﹚者,即不再續約, 並重新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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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依據評鑑結果對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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