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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本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因傷病住院需他人看護 之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照顧,並減輕其負擔,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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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二)列冊低收入戶、符合申領本縣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標準者( 含符合前開標準而居住於公、私立身心障礙教、療養機構之身心障 礙者)。 (三)因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需專人照顧者,但中央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 療養非因急病入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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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請專職人員看護: 1.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2.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用新臺幣七 百五十元。 3.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 金額核定。 4.機構之現有人員看護及外籍監護工者不予補助。 (二)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二等旁系血親看護 者: 1.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2.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日補助新臺幣三百七十五元。 (三)本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一百二十日,生活貧困特殊個案經社工訪視後 專案簽請縣長核可不在此限。 (四)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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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 、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低收入戶檢具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已核列中低收入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者,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如無核列者應檢具中低 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調查表、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5.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文 件。(附件二) 6.醫院診斷書正本註明『須請專人照顧』,如有入住隔離病房、加 護病房者並註明入住期間,申請人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 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住院者,未參加者以在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療院所住院者為限。 7.僱請專職人員照顧者,應檢附支付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照顧人員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病患服務員、居家服務員或其他相關結業 證書、證照影本並簽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8.由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配偶、直系親屬及二等旁系血親看 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具領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代理人應以 申請人之家屬為優先,可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理申請;安置於身 心障礙教、療養機構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地 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辦理。(附件三) (三)申請人已死亡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 結書(附件四)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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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虛偽不實申請本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追回已領取費用,如有 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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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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