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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之管理 品質及營運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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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指本府及附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依停車場 法第十六條規定所設置之委託經營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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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於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本府之指導、考核、查察、觀摩或 駐場瞭解營運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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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依停車場之清潔狀況、服務品質、公告標示、安全措施、收費作 業、殘障優惠及委託經營契約書規定項目辦理考核,其處分方式及罰 則依各該停車場委託經營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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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辦理停車場考核時,應由委託機關及經營者指派代表會同,並將 考核結果記錄為書面資料,其經營管理成效列入委託機關評選廠商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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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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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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