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本計算原則依據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
|
貳、繁榮街道之區段以裡地線為區段界線,裡地線之標準深度以距離臨街 線(包括騎樓地)十八公尺為原則。
|
|
參、路角地之範圍以縱橫裡地線與臨街線中間之範圍為準。
|
|
肆、路角地中第一宗土地正、旁街之認定,以路線價較高者為正街,路線 價較低者為旁街,如兩路線價相等時,以使用寬度較大者為正街,使 用寬度較小者為旁街。
|
|
伍、各宗土地地價視其位置與臨街深度分別依左列方法計算之。 一、臨街地 ┌──┬───┬────┬────┬─────┬─────┐ │深度│未滿四│滿四公尺│滿八公尺│滿十二公尺│滿十六公尺│ │ │公尺 │未滿八公│未滿十二│未滿十六公│至十八公尺│ │ │ │尺 │公尺 │尺 │ │ ├──┼───┼────┼────┼─────┼─────┤ │臨街│一三○│一二五 │一二○ │一一○ │一○○ │ │深度│ │ │ │ │ │ │指數│ │ │ │ │ │ │(%│ │ │ │ │ │ │) │ │ │ │ │ │ └──┴───┴────┴────┴─────┴─────┘ (一)臨街地深度未達裡地線者,依左表所列指數計算之(見圖例一|1. 2.3.4.5.) (二)平行四邊形之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 價(見圖例二|6.)。 (三)平行邊與臨街線一致之梯形宗地以其高度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 指數求得其每平,再視其上下兩邊長短之比例及利用價值增減補正 之,其補正之數額以不超過原計算之單價二成為限;平行邊與臨街 線垂直之梯形以兩邊中點之連線為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 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不再增減補正(見圖例二|7.8.12.)。 (四)正三角形(三角形之一邊為臨街線者)之宗地以高度二分之一為臨 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9.) (五)逆三角形(三角形之頂點在臨街線者)之宗地,以其臨街線上之頂 點與底邊中點垂直距離二分之一,及底邊中點深度為起訖深度比照 袋地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10.)。 (六)街廓縱深在三十六公尺以下者,應以中間線分前後兩部分,分別按 其深度計算其臨街單價(見圖例三|13.)。 (七)宗地深度較深超過裡地線者,其每平方公尺之單價與臨街地單價按 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二|11.)。 二、路角地: (一)路角地之地價除依正街之臨街深度按臨街深度指數計算其單價後, 並斟酌加計旁街地價。加計之方法以縱橫臨街線之交叉點起每四點 五公尺為一級距依序加計旁街路線價之二成、一成(見圖例四|14 .、15.及圖例五|16.)。 前項路角地加成原則若實際情形特殊,需酌予變更者應擬具處理辦 法,專案陳報本府核定。 (二)路角地如因陸橋、地下道出入口或其他路障而影響其利用價值時, 應依前項標準計算該路角地單價後再酌以減成補正之;其減成補正 乘數以二成為限。 三、袋地 (一)袋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依其深度之起訖,按左表深度指數計算之: (見圖例六|17. 訖圖例六|24.) (二)袋地之形狀為平行四邊形、梯形、三角形,其起訖深度比照臨街地 方法計算之(見圖例七|25.26.27.) (三)袋地位置跨越裡地線者,其特平方公尺單價應以袋地單價與裡地單 價按面積比例平均計算其單價(見圖例七︱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