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民政處,協辦機關為臺中市警察局。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第四條 |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以下簡稱搭棚治喪)者,應於使用日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駐(派出)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所在地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
第五條 |
搭棚治喪者應保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並不得影響居住安寧。 搭棚治喪者,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
第六條 |
未依本辦法規定搭棚治喪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由當地警察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拒不從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罰。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