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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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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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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財政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財務管理科:公務機關財務管理、財務計畫評核、歲入及
對外投資、市營事業及基金之財務監督、投資及開發效益
評核、災害準備金核定等事項。
二、庫款支付科:支付案件之點收、審核與預算餘額查對、庫
款支付事項、支付帳務處理事項、空白市庫支票之請領、
保管及簽放、市庫支票換發、補發、作廢、掛失及註銷等
事項。
三、菸酒管理科:私劣菸酒查緝及法令宣導、菸酒廠商管理輔
導、私劣菸酒查扣及銷毀等事項。
四、公產管理科:公用財產之管理、財產檢核與監督、市有公
用財產管理政策、計畫及法令之研訂、產籍之建制及更新
、各管理機關財產管理之輔導與協助、綜理各管理機關眷
舍房地處理等事項。
五、非公用財產管理開發科:市有非公用財產之清查、出租、
出售、借用、撥用、開發經營、參與聯合開發、合作開發
、都市更新、重劃、區段徵收等建設開發計畫之擬訂與推
動、設定地上權、信託管理及被占用或閒置土地之管理利
用、欠費催繳、司法訴訟、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管理等事
項。
六、財務規劃科:市庫管理、債券及債務管理、基層金融輔導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推動與列管等事項。
七、資訊室: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庫款支付管理等財政資訊
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維護、教育訓練及財產地理資
訊系統之建立與管理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財政統計資料蒐集與分析及不屬於其
他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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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財政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
長、設計師、科員、助理員、助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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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財政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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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財政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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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財政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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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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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財政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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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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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財政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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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財政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財政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財政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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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