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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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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置局長,承市長
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
,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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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觀光旅遊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觀光工程科:觀光遊憩地區、各觀光據點及觀光服務設施
之建設工程整體暨細部規劃、探勘、測量、設計、施工等
新建、整建、管理維護及督導風景區工程業務等事項。
二、觀光管理科:旅行業、旅館業、民宿、觀光遊樂業、溫泉
使用事業等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
督導風景區營運管理等事項。
三、旅遊行銷科:觀光遊憩活動規劃與推廣、觀光旅遊文宣編
印、國內與國際觀光資源行銷推廣、觀光巴士、新聞連繫
發布及督導風景區行銷推廣等事項。
四、觀光企劃科:觀光政策擬訂、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
光資源開發、觀光統計資料彙整提報、觀光法規擬議、研
考及督導風景區發展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財產管
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法制
、觀光旅遊局旅遊服務中心營運管理、觀光事業促進民間
參與計畫規劃與統籌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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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觀光旅遊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
、股長、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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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觀光旅遊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
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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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觀光旅遊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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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觀光旅遊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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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觀光旅遊局下設風景區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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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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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觀光旅遊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
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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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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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觀光旅遊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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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觀光旅遊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觀光旅遊
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觀光旅遊局訂定,報請本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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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四月十
五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
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
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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