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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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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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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新聞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新聞行政及流行音樂科: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電影法關於地方政府權責之輔導與管理
、流行音樂及相關流行音樂內容產業輔導、補助與管理、
其他有關新聞行政監督與管理等事項。
二、行銷企劃科:編印市政宣導刊物、運用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市政行銷宣傳、舉辦促進城市行銷活動等事項。
三、新聞聯繫科:新聞發布與媒體聯繫、媒體公關、新聞輿情
蒐集、反映與分析等事項。
四、影視發展科:補(協)助電影產業及影視輔導業務推展、
執行動漫相關業務、其他影視產業內容之輔導管理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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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新聞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秘書、編
審、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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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新聞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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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新聞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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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聞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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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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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聞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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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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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新聞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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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新聞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新聞局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新聞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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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
四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除前項修正之條文,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
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