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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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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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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主計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地方單位預算與追加減
預算案之審核、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監督單位
預算、追加減預算之執行及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市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審核與其綜計表之彙
編、特別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監督附屬單位預算
、特別預算及追加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三、第三科:本市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及
發布等事項。
四、第四科:本市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及分析等事項。
五、第五科:本市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與附屬單
位決算之查核、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與特別決算
之編造、總會計制度與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
及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
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
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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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計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
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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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主計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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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計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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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主計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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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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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計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
,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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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派員代理。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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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主計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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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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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主計處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主計處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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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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