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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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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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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停管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停車規劃課:停車政策之擬訂、停車費率之訂定、違規拖
吊相關業務、拖吊場人員管理。
二、設施工程課:停車場規劃興建、停車場工程維護、停車場
登記證核發事宜、停車系統規劃。
三、停車管理課:停車收費管理、停車管理員管理、停車管理
及拖吊管理資訊系統業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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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停管處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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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停管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停車管理站,依法辦理停車相關業務
,所需員額由停管處總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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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停管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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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停管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課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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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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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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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停管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停管處擬
訂,報請交通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停管處擬訂,報請交
通局核定;丙表由停管處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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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
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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