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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
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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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
,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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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車事故現場勘查及報告。
二、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
三、鑑定會議之召開及鑑定意見書之製作。
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之提供。
五、其他有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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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八人,由本府就具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
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二:
一、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術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
能力足被公眾信賴之專家,且為非 相關主管機關 (含交
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 )
之現職人員。
二、具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
素養之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之,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 滿得續聘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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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每週召開委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其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為之,必要時得通知
當事人及邀請有關機關或專業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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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置秘書、技士、組員、技佐、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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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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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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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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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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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會擬訂,報請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交通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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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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