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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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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以下簡稱海資所)置所長,承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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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海資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漁業行政課:漁業行政管理、水產養殖業輔導、漁民團體
輔導事項、漁產品批發市場管理及共同運銷輔導、漁業遭
難急救助及補助、漁業資源保(培)育與調查、休閒漁業
發展輔導、海岸資源管理、漁船(筏)檢丈及其他漁業行政
等事項。
二、漁港管理課:漁港(業)及海岸設施維護管理、漁港(業)
及海岸工程及其他漁港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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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海資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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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海資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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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海資所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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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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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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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海資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海資所擬
訂,報請農業局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海資所擬訂,報
請農業局核定;丙表由海資所訂定,報請農業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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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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