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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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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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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就業促進課:求職求才相關就業服務、就業促進措施規劃與
執行、就業服務據點規劃與管理、資遣與關廠歇業後相關就
業服務、就業保險失業認定、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雇主服
務、辦理現場徵才活動、就業市場資訊收集與分析、申請聘
僱外國人之協助及其他配合中央辦理之業務等事項。
二、諮詢給付課:特定對象就業促進及諮詢輔導、個案管理及轉
介服務、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短期就業促進措施、臨時工作
津貼、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及其他配合中央辦理之就業獎助
等事項。
三、行政課:文書、檔案管理、庶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研考、資訊管理、媒體行銷與宣導、綜合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課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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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站長、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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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處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辦理各
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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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
事管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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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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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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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
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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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
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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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