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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區圖書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12016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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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各區圖書館(以下簡稱圖書館)置管理員,承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圖書館掌理下列各有關事項:
一、
圖書資料之蒐集、分類、編目、建檔及目錄維護等事項。
二、
圖書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及維護等事項。
三、
圖書館之利用與閱讀、學習相關活動之策劃及推廣等事項。
四、
圖書館之參考諮詢服務及館際合作等事項。
五、
其他有關圖書資訊業務及藝文活動之推廣事項。
第四條
圖書館置助理員、書記。
第五條
圖書館人事、會計業務,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主計處派員兼辦。
第六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七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臺中市政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八條
圖書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圖書館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圖書館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