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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人事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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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力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處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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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培育發展組:年度培訓計畫之擬訂、班期編配與管理、班
期課程規劃與執行、文書、檔案管理、研考及其他有關培
育發展之事項。
二、綜合規劃組:學員與服務、學員膳食、委外履約管理、巡
迴研習之策劃與實施、數位學習課程之開發與實施、培訓
資料系統管理、圖書管理、辦公廳舍管理及其他有關研習
之研究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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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中心置組長、輔導員、組員、管理師、助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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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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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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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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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
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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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
訂,報請人事處轉陳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請人事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人事處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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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