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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市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
揮調解功能,以疏減訟源,促進地方祥和,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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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調解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調解行政人員。
(三)里幹事。
(四)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前項第二款調解行政人員之獎勵,依臺中市政府推展調解行政及法律
扶助業務績效考核要點第六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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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解主席及委員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
1.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六十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
2.擔任調解委員會主席領導有方,經區公所薦報,並經臺中市
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核定者。
3.該區各調解委員全年獨任成立案件均未超過六十件以上,經
區公所薦報一至三名調解委員服務優良事蹟,並經法制局核
定者。
4.該區各調解委員全年獨任成立案件超過六十件以上未滿三名
者,區公所得薦報一至二名調解委員服務優良事蹟,並經法
制局核定者。
5.服務年資連續滿十二年者。
6.除第一目至第三目外,調解委員調解糾紛,績效卓著者,經
法制局核定一至三名。但四年內不得重複領取,未足額者得
從缺。
(二)區長獎:
1.全年調解成立案件四十五件至五十九件者。
2.該區各調解委員全年獨任成立案件均未超過四十五件以上,
經區公所薦報一至二名調解委員服務優良事蹟,並經法制局
核定者。
3.服務年資連續滿八年者。
(三)法制局得因各區年度收案件數顯著增加或減少,調整第一款第
一目、第三目及前款第一目、第二目相關獎勵件數最低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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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行政人員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市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工作績效特優,經法制
局核定一至三名。但四年內不得重複領取,未足額者得從缺。
(二)區長獎:服務年資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工作績效特優,經區公
所核定一名。但二年內不得重複領取,未足額者得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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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幹事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查報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受理十二件至十九件者。
2.嘉獎二次:全年受理二十件至三十件者。
3.記功一次:全年受理三十一件至四十四件者。
4.記功二次:全年受理四十五件以上者。
(二)協助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嘉獎一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件至十六件。
2.嘉獎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十七件至二十九件。
3.記功一次:全年調解成立三十件至四十五件。
4.記功二次:全年調解成立四十六件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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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獎
勵,其規定如下:
(一) 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1.市長獎:全年轉介調解七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轉介調解四十件至六十九件者。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1.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四十件至八十九件者。
2.區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五件至三十九件者。
(三)合於前二款規定獎勵者,應擇優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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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全年,係指一月至十二月,各區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二十
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
如附表),報請法制局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里幹事查報案件,應以里幹事查報表為依據。
(四)協助或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
」欄內簽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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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