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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
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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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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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工友,指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編制內工友、技工及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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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學校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力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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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學校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立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對於服務滿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之工友頒發表揚獎狀,以激
勵工作士氣。
(七)其他適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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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學校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
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三)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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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學校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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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學校績優工友之選拔,全市以二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
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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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勵辦法:
本府應公開表揚獲選之績優工友,頒給獎狀或獎牌,及獎金新臺幣
一萬元,並給予公假五日。前項公假,應於當年請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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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作業程序:
(一)初審:
1、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就本機關及
所屬機關學校前一年符合第六點規定者完成審核,並檢附
推薦表一份(格式如附件)及具體資料函報本府核辦,推
薦人數在二名以上者,應排列推薦順序。
2、本府各一級機關(含其所屬機關)及區公所現有工友數未
達五十人者,以推薦一人為限,五十人以上者,每五十人
得增加推薦一人。
(二)複審: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推薦之績優工友經本府秘書處
彙整後,由本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並於審議後由本府秘書處
簽請市長核定。
(三)專案小組之組成,由本府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本府秘
書處、人事處、勞工局、政風處、民政局、教育局及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七個機關主任秘書擔任。委員所屬機關職務出缺
或因故無法出席時,由機關授權主管人員代理或遞補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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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選為績優工友者,如有不實之情事,辦理機關、學校應註銷其
獲選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
予實施;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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