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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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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臺中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置管理員,未置管理
員者,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兼任,承臺中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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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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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場人事、會計業務,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主計處派員兼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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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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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場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市場擬訂,報請本
局核定;丙表由市場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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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