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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全球資訊網站(以下簡稱
本網站)為民服務功能,提昇網站品質,維護網站秩序,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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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單位)(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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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網站置總管理人一人、各機關(單位)置管理人至少一人。總管理
人由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指派專人負責;其餘均由各機關(單位)指
派專人兼任,負責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及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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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網站總管理人權責如下:
(一)負責本網站及首頁之架構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備
份。
(二)辦理本府各機關(單位)網頁(站)評鑑事項。
(三)召開網頁(站)管理會議,進行協調與檢討。
(四)規劃辦理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之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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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單位)管理人應負責各機關(單位)及其所屬機關(單位)
網頁(站)規劃、整合、更新、管理、維護及備份。如有設置各科(
組)管理人員,各機關(單位)管理人應予以督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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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單位)網頁(站)管理人異動時應辦理網頁維護管理工作交
接並通知總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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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網站各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擾或破壞網站上之硬軟體系統。
(二)傳送威脅性、猥褻性、不友善性之資料或登載與本網站設立目
的不符之資訊。
(三)非經核准刊登具有商業性及營利性之資訊。
(四)擅自載入、使用、複製非法軟體或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
定。
(五)上網資訊內容汙衊他人或侵害他人權益或隱私。
(六)利用、轉借或盜用他人之帳號,使用本府網站資源。
(七)利用本網站散佈電腦病毒或侵入未經授權電腦系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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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網站總管理人得進入本網站系統監督、了解各機關(單位)使用狀
況及維護更新資料;對於具有威脅性、猥褻性、攻擊性及其他內容不
當之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得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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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單位)網頁內容應經各機關(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得張貼並不
得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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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網站網頁內容應定期更新,並標示更新日期,具時效性者應及時更
新,且網站應取得無障礙標章、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性別平等等相
關法令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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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級管理人違反本要點規定,臺中市政府數位治理局得停止其使用
權,並通知該機關(單位)主管,情節重大者,並得簽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