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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持續更新本府地理資訊,確保各機關(單位)資料使用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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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生產機關(單位),指簽辦地理資料異動業務採購之機關(單位);所稱主管機關(單位),指公務職掌上管理地理資料之機關(單位);所稱地理資訊資料,包括地理資料本身及其詮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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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地理資料異動所需之預算,生產機關(單位)或主管機關(單位)應於預算通過後通報本府資訊中心(附件一)。 附件一、預算通過之通報表 項目 | 項目內容 | 計畫名稱 | | 預算金額 | | 預算來源科目 | | 略述預計異動之地理資料 | | 填表單位 | | 填表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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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理資料之異動,生產機關(單位)應於異動前取得主管機關(單位)同意,將地理資料異動項目(附件二)通報主管機關(單位)及本府資訊中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管機關(單位)應於地理資料異動時,進行資料異動成果之檢核。 (二)生產機關(單位)及主管機關(單位)於資料異動業務進行時,應同時完成詮釋資料製作(附件三)。 附件二、資料異動項目通報表 項目 | 項目內容 | 地理資料異動項目名稱 | | 新地理資料項目增加 | | 原有地理資料項目更新 | | 採購主辦單位 | | 採購主辦人員 | | 資料主管單位 | |
附件三、地理資訊詮釋資料項目表 項目 | 應填報單位 | 項目內容 | 擁有單位 | 生產單位 | | 完成日期 | 生產單位 | | 名稱 | 主管單位 | | 資料庫名稱 | 主管單位 | | 圖檔名稱 | 生產單位 | | 原始圖檔名稱 | 生產單位 | | 專案計畫名稱 | 生產單位 | | 維護更新頻率 | 主管單位 | | 主題關鍵字 | 主管單位 | | 地點關鍵字 | 生產單位 | | 對外供應方式 | 生產單位 | | 供應價格計算 | 主管單位 | | 使用規範 | 生產單位 | | 公開或提供之分類 | 主管單位 | | 生產單位人員 | 生產單位 | | 主管人員 | 生產單位 | | 主管單位 | 生產單位 | | 主管單位人員電話 | 生產單位 | | 主管單位人員傳真 | 生產單位 | | 生產單位人員電話 | 生產單位 | | 平面位置正確性描述 | 生產單位 | | 垂直位置正確性描述 | 生產單位 | | 執行單位人員 | 生產單位 | | 執行單位 | 生產單位 | | 執行單位人員電話 | 生產單位 | | 比例尺 | 生產單位 | | 平面坐標系統 | 生產單位 | | 水平基準名稱 | 生產單位 | | 辦理單位人員 | 生產單位 | | 辦理單位 | 生產單位 | | 檔案容量 | 生產單位 | | 辦理單位人員電話 | 生產單位 | | 原圖檔格式名稱 | 生產單位 | | | 生產單位 | | 資料權屬類別 | 生產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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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自行生產之歷年各地理資料及後續異動均應匯入地理資料倉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生產機關(單位)應於完成地理資料異動後一個月內匯入倉儲。 (二)地理資料異動已納入日常業務或異動頻率在三個月以內者,三個月匯入一次。 (三)地理資料異動為地區性之局部作業,且未完成與其他資料連結者,應由生產機關(單位)於完成與其他資料連結後匯入。 地理資料僅以文字型態表示者,應由生產機關(單位)完成圖形後匯入倉儲。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地理資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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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理資料之原始檔案應由主管機關(單位)及生產機關(單位)保存,並列入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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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理資料之主管機關(單位)人員,應至少每三個月進入倉儲檢視,如有異動並應更新詮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