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
|
二、申請審議資格:
依法登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並
在臺中市經營者為限。
|
|
三、申請審議程序:
(一)系統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
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
件一式十六份,向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申報:
1、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2、各項費用之平均單位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3、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基本頻道表、訂戶數、經營成本及營運現況。
5、訂戶安裝數位機上盒之比率、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及未來之
整體規劃。但系統經營者已完成以數位化技術向全部訂戶提
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無須檢送有線電視數位化進度。
6、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法規應備置之移轉訂價報告或其
替代文據。
7、公用頻道及地方頻道之執行情形及未來規劃。
8、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9、社會救助及公益活動之參與情形及未來規劃。
10、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新聞局得先行初審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繳交文件是否符合規
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退件,符合規定者則提報本會審議。
(三)收視費率審議完成後之決議應由新聞局依規定於當年十二月底
公告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
四、本會審議前項收視費用時,得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團體代表列
席說明,惟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
|
五、本會決議收視費率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
|
六、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以備查考,並予以保密。
|
|
七、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通知,委員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委員為受審查者之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審查者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有給職或無給職人員。
(二)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他方婚約當事人,為受審查者之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之人
,為受審查者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
|
|
九、議程及會議資料應於會前分送各出(列)席委員,但其具有急迫
性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
|
十、本會討論各項案件,召集人得視需要請各委員先行審查,委員於
詳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所提報之文件後提出審查意見,供
本會審議參考。
|
|
十一、本會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
|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
及其他事項,由本會執行秘書、幹事辦理之。
|
|
十三、本會得推選發言人乙名,就本會相關事務統一對外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