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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
關)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之資訊流通共享,特依據
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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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
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
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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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負責建立出版
品管理制度,輔導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事宜;各機關應指定出版
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統一編號申請、分發、寄存、銷售、
電子檔繳交等相關作業。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名單應知會文化局,人
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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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編印之出版品,其有關出版品統一編號、基本形制規格、流通
及授權再利用,應依文化部訂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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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出版品印製或銷售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
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二)有關出版品之檔案,應與廠商約定取回由出版機關自行保管,以
利後續重製應用時,維持印刷品質及節省成本。
(三)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使用文化部建置之TPI臺灣出版資訊網政
府出版品管理端申請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國際標準書
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或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同時定期管理維護各機
關基本資料及出版品書目資料等相關作業。
(四)連續性出版品並應於每期出刊後,上網更新最新出版年月及最新
卷期資料;停止出刊時,加註停刊訊息。
(五)各機關出版品版面應以橫式編排為原則;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
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六)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外,
應同時具備電子檔,並得於契約中約定受託廠商轉製可攜式文件
檔(PDF檔),應永久保存以利後續應用。
(七)出版品應定價,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其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
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
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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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分送,其中國家
圖書館應送二份,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並應利用TPI臺灣出版資
訊網政府出版品管理端相關功能辦理分送作業,以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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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一)臺中市立圖書館三份。
(二)本府文化局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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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銷售者外,皆應定價公開銷售,自行定價
銷售或委託代售之銷售款項應全數繳庫。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
售門市統籌展售,其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
限,其他銷售作業未盡事項,並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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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應就每種出版品,除宣導性質或具時效性之出版品外,自行控
存至少五份備查,如有原始電子檔或轉製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保存。
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
贈送或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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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文化局得就本要點規定事項,不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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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