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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本府及所屬各機關特定行政問題之性質、過程,瞭解實況,研提意見,以供首長決策參考或有關機關處理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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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辦理之專案查證係屬行政問題之實況了解,基於市長交辦或管制考核相關業務需要,其查證之範圍如下: (一)行政措施、程序之建議改進。 (二)行政實況及政策貫徹之問題檢討改進。 (三)民意經常反映之問題檢討事項。 (四)其他行政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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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查證之作業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事前作業:奉市長交辦或指定案件後,應即蒐集相關資料、法規及輿論反映意見,分析瞭解問題之重點與內容,並於訪查前通知相關人員;必要時,得針對特殊案件採行不預知訪查。 (二)實地訪查:訪查業務主辦人員及相關人員,查閱相關書面資料或赴現場瞭解。 (三)事後作業:訪查完成後應即撰寫查證報告,經簽報核定後,將查證報告函送本府業務主管機關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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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證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訪查之事項與人員,應以標案有關者為限。 (二)訪查時以蒐集資料查明實況為主,不得對受訪機關表示個人意見。 (三)應本公正客觀之態度及立場進行訪查,依科學方法及程序蒐集資料,並根據事實作成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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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