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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建築爭議事件及審議畸零地爭議
申請調處案件,特設臺中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及畸零地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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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建築爭議事件之協調事項。
(二)建築爭議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建築爭議事件資料之蒐集、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四)審議畸零地爭議申請調處案件。
(五)其他有關建築爭議事件之交議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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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都發局副局長、主任秘書或總工
程司兼任;其餘委員十至十四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築管理、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一至三人。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
一至三人。
(三)具有建築背景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至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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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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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營造施工科科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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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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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
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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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審議及討論之案件,在會前得分送有關委員,先行審核擬具
意見提交會議討論。
開會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公有財產管理單位、或其
委託之代表列席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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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就建築爭議事件實施調查
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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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得以無記
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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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決議事項,應於會議後十日內彙整完成,並經主任委員核
可後,依相關法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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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委員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除機關代表外,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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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委員會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
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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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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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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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