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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法規及處理建築法規適用疑義事項,特設臺中市政府建築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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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都發局副局
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二)都發局副總工程司以上主管一至二人。
(三)都發局城鄉計畫科、建造管理科、使用管理科及營造施工科等
業務科代表二至四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三至四人。
(五)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至三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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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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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行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作業,置幹事若干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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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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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開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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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對於審議之案件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應迴避事由時,應依法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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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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