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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價二字第10900252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090706修正).odt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1090706修正).odt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修正對照表.odt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對照表.odt
臺中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總說明.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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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行政罰鍰
,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
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101.8.31修正).docx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本局得於裁處書
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
四、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事件,由本
局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人,俾
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
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