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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價二字第10900252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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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行政罰鍰
    ,依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
    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本局得於裁處書
    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不受前開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
四、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之事件,由本
          局作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人,俾
          受處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局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
          仍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