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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處理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00012263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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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
     關係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
      項目之金額,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一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就預算之動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
      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
      ,提出要求或建議者。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
      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
      議。

三、    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
    見書後,應即轉發各機關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政
    會議,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對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機關應於收
    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四、    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
      應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
      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
      機關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就與法規牴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
      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五、   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
      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
      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機
      關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
           復市議會。

六、    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機關應依地方制
           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
           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七、    各機關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
         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
         背法律、自治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
         法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並副知市議會。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
         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八、    各機關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
        實辦理。

九、    研考會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