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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為處理臺中市議會(以下 簡稱市議會)審議預算案審議意見,以利業務推動、增進府會 關係和諧,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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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決議:市議會審議預算案時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九條規定,就歲入、歲出 項目之金額,為增、刪之審議意見。 (二)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市議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 一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就預算之動支附以須一定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始得執行 者。 (三)附帶決議:前二款情形外,市議會對於特定市政業務之執行 ,提出要求或建議者。審議意見指明為綜合決議、附帶意見 或附帶建議等名稱,其性質與附帶決議相似者,視為附帶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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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接獲市議會議決之預算案審議意 見書後,應即轉發各機關區分類型,並將審議意見彙整提報市政 會議,予以列管,但附帶決議部分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研考會)列管。對區分類型有疑義者,各機關應於收 文後七日內簽報市長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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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審議意見為主決議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無牴觸時, 應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 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條例牴觸時,各 機關於收文後七日內,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就與法規牴觸部份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 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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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審議意見為對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無牴觸時,應 即遵照辦理;認為窒礙難行時,各機關應於收文後七日內, 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 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由主計處於議決案函文送達本府之 日起三十日內,送請市議會覆議。 (二)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牴觸時,各機 關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 之日起三十日內,就牴觸部分附具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函 復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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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議意見為附帶決議者,其預算之動支不受限制,但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認執行無困難時,應參照法令辦理。 (二)認為執行有困難或不符合本府政策目的時,各機關應依地方制 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議決案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 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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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機關對於主決議或附加於預算之條件或期限,與憲法、法律、 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自治法規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於議決案 送達本府之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簽報市長核定後,就有無違 背法律、自治法規部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解釋;就有無違背憲 法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並副知市議會。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司法院作成解釋之前,本府 得暫不執行有牴觸疑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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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對於審議意見之辦理情形,應依規定填報,並督促所屬確 實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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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研考會應於市議會開議前,將附帶決議辦理情形彙整函送市議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