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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標準表(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規費標準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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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
殯儀館收費標準表內「本市」表示亡者死亡時之戶籍地為台中市,其餘地區均為「外縣市」。
2
因應臺中縣市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併,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臺中縣民使用
臺中市公立殯葬各項設施使用規費,依臺中市市民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