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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加強服務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發揮臺中市愛心家園(以下簡稱本園)之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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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園開放使用範圍為一樓左側及地下室部分空間(以下簡稱本場地)
,並以書面租用契約載明其面積及範圍(佐以圖示),面積約一百五
十坪,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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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臺中市立案一年以上之身心障礙團體得檢附申請書(表),於社會
局公告受理期限內,向社會局申請租用本場地;經遴選符合租用資格
者,始得承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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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核准使用本場地者,應與社會局簽訂租用契約,並依臺中市市有公
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計繳租金。
使用本場地應另行負擔水電及冷氣空調等相關費用,並與社會局委託
經營本園之管理單位協商負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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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開放使用時間配合本園開園時間,其他時間應與社會局委託經
營本園之管理單位協商後,始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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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本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供處理或推展會務為限,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二)應自行負責場地維護管理清潔工作。
(三)如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四)應嚴守使用時間。
(五)任何人不得於本場地留宿。
(六)未經許可,不得自行增設設施、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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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租用,已租用者,社會局得隨時終止租
用契約: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從事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三)違反法令規定或妨害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公共安全或違反公共安全之虞,經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五)使用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七)其他有涉及租用契約所定終止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