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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7007681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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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都市綠化,增進市容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縣轄區內之下列建築基地:
(一)高層建築物基地及山坡地建築基地內之空地。
(二)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綜合設計鼓勵規定留設之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
(三)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留設之前、後、側院。
(四)都市計畫範圍內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基地,整體規劃建築所留設之空地。
(五)新開闢之學校及機關用地。
三、第二點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應栽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其綠化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造時一併核定之。
四、綠化工程之設計,其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由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附表自由選定之。
五、本府都市發展局為增進市容觀瞻,得視當地之實際需要,整體規劃後選定栽植花、木及地被植物之種類供起造人及設計人參考。
六、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庭院及空地,其不透水舖面所占之面積應在二分之一以下,但屋頂、室內及地下開放空間不在此限。
七、開放空間應於出入口之明顯處所設置標示牌,載明其位置、範圍及提供公眾使用等文字。標示牌應採用耐久、美觀之材料製作,尺寸為寬度六十公分,長度九十公分。
八、下列各款建築物經本府核定後,得不適用本要點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一)紀念性之建築物。
(二)地面下之建築物。
(三)臨時性之建築物。
(四)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
(五)興闢公共設施,在拆除剩餘建築基地內依規定期限改建或增建之建築物。                                                       
(六)其他類似前五款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附表 建築物開放空間、庭院、空地栽種植物參考表
種 類
名 稱
1喬    木
榕樹、樟樹、楓香、黑板樹、大葉山欖、第倫桃、福木、台灣欒樹、厚皮香、水黃皮、小葉山欖、梳蘇樹、茄冬、麵包樹、龍柏、椰子、黑松、玉蘭花、茶花……等(其規格應標示樹高、樹冠、米高直徑)。
2灌    木
杜鵑、茶梅、七里香、桂花、樹蘭、六月雪、黃葉榕、仙丹、變葉木、紅葉鐵莧、玉葉金花、迎春花、黃蟬、台灣連翹、扶桑、蘇鐵……等(其規格應標示樹高、樹冠)。
3蔓 藤 類
九重葛、旭日藤、使君子、炮矢紅、龍吐珠、鄧伯花、紫藤、凌霄花、光耀藤……等(其規格應標示長度、分支)。
4花    卉
四季海棠、孔雀草、菊花、百日草、千日紅、大理花、黃波斯菊、雁來紅、一串紅、牽牛花、雞冠花、石竹、金魚草……等(其規格應標示盆之大小,正開花中)。
5地被植物
蜈蚣草、狗牙根、韓國草、菲莉賓草、蟛蜞菊、長春藤……等(其規格應標示密舖或密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