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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僅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市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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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違章建築拆到不堪使用之尺度規定如下: (一)材料為鐵皮、石綿瓦、水泥等之屋頂全部拆除。 (二)鋼筋混凝土造屋頂及樓板於樑保留必要之拆除作業空間,不含樑寬在五十公分以下外,其餘全部折除,鋼筋並予鋸斷。 (三)牆壁全部拆除,如有樓梯者亦應將樓梯全部拆除。 (四)樑柱全部拆除,但鋼筋混凝土樑柱得予免拆。 (五)圍牆全部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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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構造物之拆除雖未符合前點基準,但確實已達不堪使用者得免再予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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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屋頂、樓板、樓梯、圍牆外,如經該主管建築機關派員勘查認定其現場實際情況考量拆除技術及安全,如其拆除行為會損及鄰房、合法共同壁而已達不堪使用,確實無法徹底拆除者,得免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