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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費之徵收基準如下: (一)都市設計審議案審查費之徵收基準: 總工程造價在一億五千萬元以下者,每件徵收十五萬元;總工程造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者,每件徵收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之審查費。 (二)開發許可案審查費之徵收基準: 第一等級(未達二十公頃)每件徵收十萬元; 第二等級(二十公頃以上,未達五十公頃)每件徵收十二萬元; 第三等級(五十公頃以上,未達一百公頃)每件徵收十五萬元; 第四等級(一百公頃以上)每件徵收二十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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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基準所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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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費應於案件申請時繳納,並納入臺中市都市更新及都市發展建設基金專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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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費預算之編列採收支對列,並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負責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