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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市住宅區設置「資訊休閒業」、「健身休閒場所─包括室內溜冰場、室內球類運動場、室內機械遊樂場、室內兒童樂園、保健館、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三溫暖業除外)、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少年服務機構(供休閒、育樂之服務設施)、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美容瘦身中心」之限制條件規定如下: 一、不得違反都市計畫說明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 二、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以同一戶同一樓層計算。「資訊休閒業」使用樓地板面積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健身休閒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除設置健身休閒中心及美容瘦身中心合計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外,每戶不得超過500平方公尺;「資訊休閒業」及「健身休閒場所」共同設置,其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 三、申請設置之樓層限於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各樓層該戶應有獨立之出入口(若同一樓層有不同使用項目亦應有個別獨立之出入口)。 四、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規定管制。 五、健身休閒場所之室內溜冰場、室內球類運動場、健身房、健身服務場所、室內操練場、撞球場、室內體育場所、室內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內釣蝦(魚)場、健身休閒中心,設置於地下第一層,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且不妨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第二項面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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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公告僅適用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中市轄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