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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加強服務台功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600045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服務
    台功能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台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各類申請書表。
    (二)協助辦理土地登記、測量、地價、更正編定等申請事項。
    (三)協助換算土地建物面積。
    (四)協助無書寫能力者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
    (五)協助查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六)提供相關地政業務及法令諮詢服務。
    (七)提供書寫文具、老花眼鏡及茶水。
    (八)協助查詢重測前、後地、建號。
    (九)其他有關地政服務與協助事項。
三、服務台人員由地政事務所遴選熟悉地政法令、服務熱誠人員擔任之
    ,並得視業務繁忙需要,加派人員協助。
四、地政事務所應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服務台。
五、地政事務所主任或主管課長,對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應經常注意
    查察督導。
六、本局得派員不定期至地政事務所抽查服務台人員服務情形,並分析
    檢討要求地政事務所改進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