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圖書館設 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圖書館設施,指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 特定對象之設施。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 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
|
三、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圖書館設施使用,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十份, 向本府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五)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及面積、計畫緣起、計畫 目標、需求評估、營運管理計畫、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 (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 一,應著色標示)等。 (六)應予保護、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查詢結果一覽表(如附表二)。 (七)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 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未涉及農地變更使用者免附)。 (八)水土保持計畫(非屬山坡地範圍者免附)。 (九)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依規定應徵得區域計畫擬訂機關同 意者,其土地使用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 理。 |
|
四、本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不合 者,應敍明理由退回,並限期補正。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應會同有 關單位依審查項目進行實地會勘、審核,並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於審核通過並核定事業計畫後,函復申請人向 本府地政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
|
五、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以外之其他目的事業使 用,且應於核准日起二年內,依土地使用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請土地使 用變更並開發興建,逾期未完成者,應撤銷其許可;因不可抗力之因 素致未完成者,得報經原核准機關,展延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
|
六、下列地區申請為圖書館設施使用者,依相關法令不予核准: (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地。 (二)保安林地。 (三)其他依法令禁止開發使用之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