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景觀文化資產,強化文化景觀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特設臺中市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文化景觀之登錄、變更與廢止之審議。 (二)本市文化景觀相關獎勵及處罰之審議。 (三)本市文化景觀文化資產法規修訂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市文化景觀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事項。 |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委員九人,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機關代表三人。 (二)具有文化景觀文化資產專業之學者專家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如出缺得隨時補聘之,但機關代表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
|
四、本會以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
|
五、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審議會議召開時,應邀請文化景觀文化資產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
|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但不得參與表決。 |
|
七、本市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單位實地勘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
|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
|
|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