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重大災害古蹟之應變事宜,特設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災害現場勘查。 (二)提供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三)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消防局局長。 (七)其他具有古蹟、考古、災害防救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八款委員,於重大災害緊急事件發生後,遴聘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六名擔任之。 |
|
四、本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會議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
|
|
六、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並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
|
|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編列經費支應或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之。 |
|
九、歷史建築、遺址、聚落及文化景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