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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資字第100002645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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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重大災害古蹟之應變事宜,特設重大災害古蹟緊急應變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災害現場勘查。
(二)提供重大災害及其範圍認定之諮詢及建議。
(三)研提緊急應變措施及臨時處置方案。
(四)協助審查及執行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五)其他與緊急應變處理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並置委員十三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本府警察局局長。
(六)本府消防局局長。
(七)其他具有古蹟、考古、災害防救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八款委員,於重大災害緊急事件發生後,遴聘本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六名擔任之。
四、本小組於重大災害發生時,視情況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為會議
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六、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處理本小組相關事務,並由本府文化局派員兼任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文化資產管理中心編列經費支應或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之。
九、歷史建築、遺址、聚落及文化景觀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