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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讀書會登記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圖字第104002531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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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輔導臺中市各讀書會永續
    發展,並落實終身學習,倡導讀書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民間正式立案並依本要點登記成立之讀書會團
    體。
三、依本要點成立之讀書會應以(團體、社區、協會或其他名稱)讀書
    會或其他適當名稱命名。
四、讀書會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文化局提出申
    請:
  (一)臺中市讀書會登記設立申請書(附表一)。
  (二)讀書會實施計畫。
  (三)讀書會之成員名單。
  (四)讀書會成立大會會議紀錄。
    前項申請自文化局收到申請書後二星期內函復審核結果。
五、團體、社區及協會得針對成員或民眾需求,籌組讀書會,並公開徵
    募會員,會員須三十人以上,俾以推展閱讀活動,其籌組登記程序
    如下:
  (一)經由團體社區負責人之指派或個人主動發起,由三人以上組成
        籌備委員會,並召開籌備會議。
  (二)籌備會議應先研議讀書會實施計畫,並提讀書會成立大會討論
        ,經成立大會決議通過後,應由申請人備函向文化局登記。
六、讀書會之活動應符合讀書會設立之宗旨,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應將該年實施計畫或活動內容函送文化局。
  (二)每月聚會以至少一次為原則,聚會內容得視各讀書會之特色及
        學員之共識,安排書籍研讀、影片欣賞及聘請專家學者指導等
        ,依多元化方式進行。
七、讀書會活動所需經費以自行籌措為原則,並得接受有關機關、團體
    或個人之捐助。讀書會之財務應指定專人詳列財務支出,定期公開
    徵信。
八、讀書會之帶領及領導人之培訓由文化局辦理,並建置本市讀書會網
    站,定期更新各讀書會活動訊息,以供其他讀書會或民眾查閱、參
    考。
九、有關補助金額及申請期程相關規定:
   (一)讀書會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惟申請補助之計
       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不受新臺幣二萬
       元之限制。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六日止(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
       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提出下年度之申請,若收件期間
       如有變動,文化局將另行公告。
   (三)配合文化局活動或符合本市重要政策,或提升本市文化素養具指
       標意義,或活動性質具特殊意義之申請案件,文化局得專案核准
       逕予補助,惟補助案件之總金額以不逾該年度補助預算總金額的
       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四)經審查會議通過且讀書會補助預算經臺中市議會核定後,依核定
       結果通知撥款補助。
   (五)依本規定同一活動不得重複接受文化局補助。
十、申請方式:
   (一)填妥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表二),並檢附活動企劃書及相關資
       料(如書目資料、活動照片及經費內容等)一式五份,若同一案
       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立案證明書影本及該
        團體存摺影本憑核。
  (三)將相關申請資料,在信封上加註「補助讀書會活動申請書」送
        達或掛號逕寄文化局圖書資訊科收。
    文化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十一、補助經費應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購置書籍。
    (二)閱讀講座講師鐘點費。
    (三)協助圖書館推廣閱讀活動。
    (四)其他經文化局核定之閱讀活動相關費用。
十二、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一)活動結束後,備齊領據、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及未重複接
          受補助切結書、費用結報明細表、經費收支分攤表、原始支出
          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存錄之電子檔(含活動照片jpg.
          檔)一份送文化局辦理核撥補助款。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
          據)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最遲須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完成經費
          請撥,逾期視同棄權,文化局不予核發補助費。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准後始可辦
          理。如因故無法履行,應即敘明理由函報文化局核備,如有隱
          匿不實、造假情事或違反者,撤銷該補助案件,收回已撥付款
          項並一年至五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三)受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有關補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補助款倘涉及個人所得者,受
          補助單位依規扣繳所得稅。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五)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
          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六)留存受補助讀書會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
          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文化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
          理情形,函報文化局核轉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
          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讀書會酌減嗣後補助
          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受補助之讀書會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八)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一併繳回文化局。
十三、督導及考核: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文
      化局將派員前往實地訪視。文化局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如未
      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佳、延遲核銷經費、未依補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
      ,列為日後審核之依據。倘經評估成效不佳者,一年至五年內不予
      補助。
十四、辦理績優之讀書會,得由文化局公開表揚,或薦請臺中市政府、文
      化部公開表揚。
十五、讀書會之運作情形與成立宗旨不符或違反有關法令情事者,即停止
      相關補助。。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