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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提供身心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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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各類翻譯服務需求,得向本府提出申請,依申請對象不同區分如下: (一)單位申請:各級公務機關、學校、各公共交通運輸(站)場所、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單位、司法機關、醫院、警政、獄政、戶政、民政、地政、新聞、體育等公共服務單位及正式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或一般事業單位,檢附申請表格及相關活動資料後提出申請。 (二)個人申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語)障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及其家屬,檢附申請表格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後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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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項目: (一)本府或其他公務機關所舉辦之會議、研習或活動。 (二)警政、法務偵查、交通事故處理、獄所或其他夜間緊急、臨時性服務之事務。 (三)門診醫療、諮詢或具影響個人權益、生命安全等事件(如家暴、稅務或財務糾紛等)。 (四)民間團體舉辦對外公開不收費之研習或活動。 (五)就業媒合、職前訓練、在職進修、勞資爭議等就業相關案件。 (六)親師座談、IEP等各項親職教育活動。 (七)其他必要性服務且經本府核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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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單位:本府社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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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一般性服務申請:申請人(單位)應於申請服務日一星期前填寫申請表,並傳真或郵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申請活動會議、活動相關流程、交通資訊等資料,送交受理單位審查。 (二)夜間、緊急或突發性服務:如警政交通事故、重大醫療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外,其他案件由受理單位視人力及申請內容審查是否派遣支援。 (三)本服務暫不提供長期服務申請。 (四)申請人(單位)如因緊急事故而必須取消或變更服務時間時,至遲應於原申請服務時間前一工作天通知受理單位。 (五)申請人(單位)應詳細評估所需服務時間,如因現場突發狀況而須延長服務時間者,請洽受理單位處理,不得任意要求翻譯人員留駐。 (六)完成手語翻譯服務後,申請人(單位)應即確認服務時數並簽章,同時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表回傳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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