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
辦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公地放領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公地承租人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申請承領公地糾紛、異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關於公地放領業務推動之協助事項。
(四)其他有關公地放領事項。 |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秘書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六)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簡任以上人員一人。
(九)臺中市租佃委員代表一人。
(十)臺中市地政事務所主任代表一人。
(十一)臺中市各區公所民政課及農業課(農業及建設課)課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工作小組委員出缺時,應予補派(聘)。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中一人代理之。 |
|
五、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召集人就本府職員中調兼,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文書會議紀錄及其他應辦事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