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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藝術之店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推字第1000001348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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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藝術之店設置目標:
﹙一﹚透過臺中市政府的輔導與店家的創造力,建立廣泛且生活化的
      文化藝術版圖。
﹙二﹚提供在地藝文工作者展覽、發表以及民眾親近參與的新空間。
(三)塑造優質商業文化,增進店家經濟效益,並提昇為「文化產業」的
      一環。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三)協辦單位:
   1.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新聞局、消防局、觀光旅遊局
   2.臺中市各區公所
   4.臺中市各藝術團體
   5.臺中市藝術店家
三、辦理時間:
(一)每年度七月受理申請收件。
(二)八月辦理評選。
(三)評選通過之店家十月掛牌。
四、申請資格:
﹙一﹚凡有心於推廣文化藝術活動之精品店、咖啡館、複合式餐飲等不限
   型式之店家均可申請。
﹙二﹚具備每年策劃四場以上之藝文展演、講座等相關推廣活動之執行能
   力。
﹙三﹚展演空間安全且設備適宜。
﹙四﹚建築、消防及等各項規定合格﹙請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報告書等影本以備審核﹚。
(五)以各店家為申請單位,不接受連鎖加盟體系統一申請。
(六)檢附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影本。

五、評選方式:
﹙一﹚初評: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邀集局內相關科室單位
   主管進行送件﹙書面﹚資料之初評。
﹙二﹚複評:初評通過之店家由本局聘請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實地勘驗之複評
﹙三﹚評選結果除以專函通知外,並於媒體公布。

六、「臺中市藝術之店」的掛牌與推廣:
﹙一﹚本局將從旁協助或輔導「藝術之店」對於藝文展演等相關推廣活動
   之策劃與執行。
﹙二﹚製作「藝術之店」牌匾,並由市長擇期掛牌啟用。
﹙三﹚印製「藝術之店」文宣、DM等宣傳品,並於本局各出版刊物、網站
   等專題報導各店家。
﹙四﹚安排各媒體專訪「藝術之店」,並聯合宣傳造勢。

七、「臺中市藝術之店」執行藝文展演之規定:
﹙一﹚每年度辦理四場以上之展演活動,展演內容可視店家之運作情況而
   適度調整,惟必需先行告知本局。
﹙二﹚各場活動之請柬、DM、海報等宣傳品需郵寄至本局,本局將不定期
   派員共同參與現場活動。
﹙三﹚年度計畫終了應填具「執行成果報告表」,並彙整郵寄本局備查。
﹙四﹚「藝術之店」應與展演者簽訂合作契約書,以明定雙方權責。

八、「藝術之店」之註銷:
以下情況本局得撤銷「藝術之店」資格:
﹙一﹚掛牌期間未依規定之違建或不符消防安檢者。
﹙二﹚未執行每年四場以上藝文展演之規定,或展演內容非屬藝文活
      動。
﹙三﹚其它違反安全等相關規定。
﹙四﹚經撤銷「藝術之店」之店家,五年內不得再提出設置申請。

九、申請須知:
﹙一﹚申請文件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請於送件時備齊申請書相關文件,資料不齊者,應於接到本局通知
   起一週內補件,未依指定期限一次補足文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三)送件資料恕不退還。
(四)凡送件申請者,視同同意遵循本要點之各項規範。
(五)「臺中市藝術之店」申請要點暨申請書,請逕自本局網站﹙ 
   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
(六)本局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2段89號﹙藝文推廣科﹚
   電話04-2217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