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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職務遷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力字第105024644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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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下列各項遷調:
(一) 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 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 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 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 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
三、各機關辦理遷調時,除不得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法令規定外,並
    應以遷調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職務為原則。
    各一級機關應業務需要,得依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權作業
    注意事項之規定,統籌辦理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遷調。
四、各機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列入職務遷調範圍:
(一) 職務屬政務職或機要職。
(二) 所任職務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難以調任者。
(三) 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報經本府核准不調任。
(四) 最近三年內將屆齡退休。
五、各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
   (一)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
         特殊需要,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延長一年,屆滿職期之主管
         人員每次調整人數,除特殊情形外,不得超過本機關同等級職
         務總額三分之一。
   (二)二級單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擔任同一職務工作滿四年時,
         得由各機關人事部門,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列冊陳請機關首長核
         可後,依規定辦理職務遷調,除特殊情形外,遷調人數每次不
         超過五分之一。
    前項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並應就任職期間較久之人員優先調整。
    各機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予以調任,不受職期之限制:
   (一)受懲戒處分或受記過以上行政懲處,不宜在原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上特殊需要。
六、本府所屬各區公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人員之遷調,由臺中市政
    府民政局統籌作業,並依權責簽報市長核定。
七、警察、消防、人事、主計、政風人員之遷調,依其專屬法令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