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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表揚本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模範公務人員,特依公務人員激
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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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
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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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現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最近三年於各機關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
2、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3、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機關業
務有重大貢獻。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
貢獻。
5、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
率。
(二)最近五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年終
考績(成、核)均考列甲等。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
未辦理考績(成、核)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
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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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一)曾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
以上處分。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跟蹤
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令,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
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信譽,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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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模範公務人員之遴薦,以配合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辦理期程
為原則,遴薦方式如下:
(一)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應由各機關遴薦。但機關首長應由上一
級機關主動遴薦。
(二)各機關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應以選 (推) 舉方式產生,
並經各機關考績委員會或專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考審會),
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選拔條件考評之。遴薦本府評審之人數
為一人者,取前三名;人數為二人者,取前四名,報請機關首
長圈選之。
(三)各機關應依前款圈選結果,提出遴薦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層
報本府評審。遴薦表格式如附表。
(四)各一級機關遴薦本府評審人數(含所屬機關)以二人為限;同
一機關以遴薦一人為限,但編制員額超過一千人者,得遴薦二
人。
(五)各區公所(含區長)遴薦本府評審人數,以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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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依第三點及第
四點規定辦理。
(二)複審:由人事處提報初審合格者予本府評審小組,以其工作績
效為依歸,並依候選人員所提具體事蹟,對機關或社會
之貢獻、困難程度、創新、便民及廉潔等項目予以評分
及審議,審議結果由人事處簽報市長核定。評分項目表
格式,由人事處另定之。
(三)前款評審小組由本府遴聘高級幕僚及前年度本府遴薦參加行政
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共七人組成,以開會審查為原則,並由
市長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
員總數三分之一。
模範公務人員由銓敘審定委任官等人員及薦任官等非主管人員(以下
簡稱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之當選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依名次錄取人員者,銓敘審定薦任官等主管以上人員當選人數已達三
分之二時,則依序錄取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但其名次排序超過全體
名次三分之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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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最高新
臺幣五萬元獎金及給予公假五日,並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供陞遷
考核之重要參考。
前項公假,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人事處應將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名次前四名者,提請市長圈定二人
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圈選名單中至少應有一名薦任以下非
主管人員。但經評選結果,前四名無上述人員時,第四名則由薦任以
下非主管人員名次最佳者遞補之。
依前項規定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獲行政院表揚者,另核予記
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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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事後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或具第四點規定之情事
者,應由原遴薦機關自知悉之日起查明後,函送本府撤銷其獲選資格
,並追繳其已領受之獎金、獎狀,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依第七
點規定獲行政院表揚者,取消記功一次之獎勵;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
予以議處。
原遴薦機關依前項規定函送本府撤銷資格前,必要時得經考審會審查
,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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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原遴薦機關應自其情
事發生後,函送本府廢止其資格,並命其繳還獎狀: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金、休職懲戒處分判決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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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模範技工、駕駛、工友之選拔,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