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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行道樹賠償標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建園景字第10802708531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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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維護市管行道樹,提昇綠化維護管理品質,特訂定本賠償標準表。

二、行道樹不得私自遷移或砍伐,如發現樹木枯死或有枯死之虞者,由本府建設局調查後儘速補植;其係遭人為破壞者,並應予追償,如屬故意破壞者並即通知警察機關依法偵辦。
三、行道樹一般毀損之賠償標準,如附表。
四、毀損行道樹或公共園區內樹木致影響其生機者,其賠償標準如下:
(一)毀損珍稀樹木者,應以專案辦理估價。
(二)主枝折損或根群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二倍計算。
(三)只剩主幹或根群喪失二分之一以上之嚴重毀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單價三倍計算。
(四)主幹折斷、環狀剝皮或遭挖除及封閉植穴致全損者,賠償金額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六倍計算。
(五)封閉植穴者應恢復原狀,並依該規格樹木基本單價計算。
(六)灌木、草坪及其他植栽,按面積株數及其規格依政府公告之基本單價三倍計算。